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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會章程

    深圳市專家人才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專家人才聯合會(英文名稱:SHENZHEN EXPERTS UNITED ASSOCIATION,縮寫為SZEU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深圳市專家人才聯合會是由深圳市各行、各業、各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各層次人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服務專家人才,提高專家人才的素質。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構: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構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上步中路科學館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范圍:開展面向專家人才的國際合作、學術交流、資質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出版專業論文、咨詢服務、接受委托開展相關資質評定、人才評價、課題研究等工作,具體包括如下:

    1. 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協助會員了解科學技術領域的最新發展動態;

    2. 促進國際間專業資格互認,為我國專業技術人員走出國門服務世界創造條件;

    3. 與海內外的相應組織和科技界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聯系;

    4. 舉辦各類講座、研討會、論壇、考察等學術交流活動;

    5.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技人員的專業水平;

    6. 編輯出版和發行科技書刊及資料,綜合反映深圳市專家人才在理論與實踐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7. 接受委托開展相關資質評定工作;

    8. 開展信息咨詢和項目顧問服務,為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構和個人的重大項目提供決策支持服務;

    9. 針對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或個人的項目需求,組織專家團隊開展項目研究,包括:為優選項目提供有效的專家決策支持;針對項目特點開展項目調查;根據項目情況開展經濟可行性、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社會可行性論證,以及項目的風險估計和風險控制等研究;為項目從政府立項,到項目實施、系統運行和項目深度發展過程提供切合實際的專家服務;針對深圳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情況,建立研究基地,開展項目實驗研究,推廣研究成果;

    10. 開展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增進專家人員之間的友誼,豐富科技人員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類圖如下:

    1. 個人會員:各行、各業和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具有副高以上職稱人員),各層次人才(博士、歸國留學生、社團精英、技能人才),以及在各領域具有影響力并熱衷于專家事業的個人;

    2. 團體會員:各行、各業和各領域的相關學術團體及熱衷于專家事業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 符合會員的分類條件;

    2.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3.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新申請的會員,需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再由會長或副會長審批,報理事會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未交納會費時間超過一年,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若有違反黨紀國法而形成被處分和被刑事犯罪處理案件,則予以除名;若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則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按照本團體監事會制度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1.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或監事會年度工作;

    2.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3. 檢查社會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4.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糾正損害聯合會利益的行為。

    5.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6.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熱心聯合會工作,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團隊精神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02月 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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